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6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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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高法煟玻埃埃长牐叮购拧豆赜诒Vと顺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
(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
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煟玻埃埃长牐玻叮逗拧豆赜诒Vて诮炻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
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
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
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
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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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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