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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6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号《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资金利息扩大的部分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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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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