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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6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
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
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
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
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
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
力,而与其同谋或者怂恿其通过签订合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
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贷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
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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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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