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6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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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
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
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
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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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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