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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按键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7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

〔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

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

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

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

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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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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