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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08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两个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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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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