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两个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