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10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中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社会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或重整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否可以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自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可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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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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