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0:11 当前栏目:合同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 】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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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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