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款的,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是否有留置权?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17:24 当前栏目:加工承揽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定作人仍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举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如果定作物的变价亦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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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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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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