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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房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58:18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问: 李某之夫张某两年前病故,李某独自抚养她与前夫之子居住在婆家,李某像对亲生母亲一样照顾至婆婆去世。老人留下两间平房。前不久,张某的哥嫂提出要继承老人留下的两间房产,要求李某带着孩子搬回到娘家住。李某提出自己几年来与老人生活在一起,张某的哥嫂均不在老人身边,自己对婆婆尽了赡养的义务,也要求继承该两间房产。张某的哥嫂认为虽然多年未与老人共同生活,但作为亲生儿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而李某已丧偶两年,与张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因此,不能继承公、婆的房产,更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其它遗产。请问: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房产?

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对于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的。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丧偶;二是必须对公、婆或者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从信中所述情况看,李某丧偶后继续与婆婆居住在一起,像对亲生母亲一样照顾婆婆的日常生活直到老人去世,因为她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当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房产,张某的哥嫂虽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但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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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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