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包经营公司 拖欠承包金遭起诉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0:04:18 当前栏目:公司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2005年12月18日,原告杭州恒兴活性炭有限公司和被告蔡某各出资250000元,注册成立了德安恒兴活性炭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江西省德安恒兴活性炭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公司由被告承包经营,期限三年,承包金每年人民币18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15000元到原告账户,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承包方违约应按合同金额30%支付违约金;发包方违约,应支付承包方承包后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发包方按实际损失赔偿。被告承包经营期间已向原告支付承包金150000元,尚有七个月承包金共计105000元未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均为德安恒兴公司股东,关系平等,原告无权发包公司经营权,被告已交承包金150000元,该承包金为公司利润,按其出资比例其应分得一半,抵其应缴承包金后,其并不欠承包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德安恒兴活性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承包给被告蔡某个人经营,是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这一经营方式并未禁止。本案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发包股东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承包费, 主体适格, 应予支持。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拖欠原告七个月承包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承包合同对双方利润分配已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上交的承包款属于原告应得利润,被告无权要求对此再次分红,其认为分红款抵未交承包款后自己没有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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