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13:55 当前栏目:委托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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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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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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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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