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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13:55    当前栏目:委托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下列事项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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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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