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13:55 当前栏目:委托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weituohetong/5515.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