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04:48 当前栏目:运输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对货物进行包装是很重要的,我们知道,货物的运输实际上就是货物在两地之间的位移,其一般都要经过长时间的移动,而移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地形、气候以及运输工具本身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可能对货物的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就涉及到运输过程中运输货物的安全。例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如不对其进行包装,就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就腐烂变质了。当然并不是说,任何货物的运输都必须进行包装,货物是否需要包装要根据货物本身的特性、运输路程的情况以及所使用的运输工具来决定。例如运输的货物是硬货,并且运输的路程很短,不包装对货物的安全不构成任何问题,此时不包装也是可以的。提出货物包装要求的一般是承运人或者主管运输的部门,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在运输合同对包装的方式或者具体也会作出约定。
对于托运人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本条规定得比较详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标准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对包装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对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对包装的方式并没有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得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货物需要包装,而托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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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对货物进行包装是很重要的,我们知道,货物的运输实际上就是货物在两地之间的位移,其一般都要经过长时间的移动,而移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地形、气候以及运输工具本身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可能对货物的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就涉及到运输过程中运输货物的安全。例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如不对其进行包装,就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就腐烂变质了。当然并不是说,任何货物的运输都必须进行包装,货物是否需要包装要根据货物本身的特性、运输路程的情况以及所使用的运输工具来决定。例如运输的货物是硬货,并且运输的路程很短,不包装对货物的安全不构成任何问题,此时不包装也是可以的。提出货物包装要求的一般是承运人或者主管运输的部门,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在运输合同对包装的方式或者具体也会作出约定。
对于托运人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本条规定得比较详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标准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对包装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对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对包装的方式并没有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得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货物需要包装,而托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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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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