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式联运合同中责任制度的规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04:48 当前栏目:运输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多式联运合同中责任制度的规定。
多式联运应当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制度?有的认为在多式联运中,应当实行分散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无须对全程运输负责,有关责任由发生责任的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并适用该区段的相应法律。另一意见认为,多式联运运输中应当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分散责任制度不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不利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索赔。同时托运人只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须知道货物的运输会由其他承运人来进行,从承担责任的依据上讲,在多式联运运输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更合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14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所以本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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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多式联运合同中责任制度的规定。
多式联运应当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制度?有的认为在多式联运中,应当实行分散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无须对全程运输负责,有关责任由发生责任的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并适用该区段的相应法律。另一意见认为,多式联运运输中应当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分散责任制度不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不利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索赔。同时托运人只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须知道货物的运输会由其他承运人来进行,从承担责任的依据上讲,在多式联运运输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更合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14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所以本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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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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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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