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债务转移 业务伙伴起诉还款被驳回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0:04:18 当前栏目:公司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某机械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是长期的业务伙伴,由机械公司向化工公司供应压力容器,但截止到2012年9月,化工公司仍欠货款100000元未付,机械公司只得将化工公司诉上法庭。5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29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价值480000元的产品;2007年2月9日,双方又签订加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加工价值11500元的产品,在此期间,被告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资成立了另一化工公司(简称合资化工公司),约定将化工公司的所有资产和相应负债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转给合资化工公司,并于2007年5月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原告公司又分别与被告公司及该合资化工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为合资化工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证的事实,合资化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其已具备法人资格,因此,2007年12月25日,原告向合资化工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到该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已将被告欠其货款的债务转移至合资化工公司,双方已形成欠款的买卖关系;原告称该货款与合资化工公司无关,是其他业务往来的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在不向合资化工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sal/3029.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