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6:36    当前栏目:公司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1999.05.14 ,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7-07-12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sfg/3061.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