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会如何运作?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1-16 16:45:00 当前栏目:公司法规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全面改制,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有国家控股,并适当的吸收了民间资本甚至国外的资本进入。国家控股或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广义的国有公司的范畴,但是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需要受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应规定的制约和规范,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三会的运作显示出一定的特殊性,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作出剖析和解读。
首先,对于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而言,是以国有资产为主体,吸收部分社会资金资本而形成,国有资本处于控股状态,具有较强的国有经济色彩,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由大股东,也就是国资委或者投资入股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控制。根据南京公司法律师的了解,很多改制之后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多年以来不召开三会,甚至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对召开三会都不具有积极性。大股东往往认为我作为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应该由我进行负责,不需要通知小股东参与;小股东则认为,自身并不处于控股地位,即使召开了三会,也无法动摇大股东的决定,三会的召开可有可无。但是南京公司律师认为,通过法律所设置的三会,对公司相关经营业务进行管理,既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有助于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助于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有助于集思广益,进一步的推展公司的各项业务。比如在我们团队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工作中,我们通过对资产转让工作的规范运作,协助小股东充分了解转让工作的各项情况并全程参与资产审计评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国有企业吸收外国资本,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外资企业往往会派驻驻厂代表,参与合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虽然外资企业作为股东,可能占股的比例小于中方,但由于国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的规则意识一般较强,一般希望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规范化运作,积极介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中方的行为进行监管,如果作为控股股东的中方出现违规操作,则外资企业的驻厂代表,只要随时提出,反对的意见,甚至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有控股企业的三会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特点。比如,作为股东的国有全资公司,本身并不能够完全决定,如何行使自身的表决权和决策权?往往需要需要上报上级企业甚至国资委予以决定,特别,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并购和资产转让行为时更是如此,这就导致,股东之间的沟通层层设限,程序极为繁琐,流程极为拖沓。特别是当,该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是,往往其经营管理的决策是由集团公司进行作出的,该公司并没有自主权,而集团公司内部层级众多,集团公司领导需要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协调管理,实行一厂多制的管理模式,往往导致管理的效率低下,缺乏监督。
南京公司律师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在三会运作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多种所有制并存,所必然出现的问题。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和完善现代公司企业制度本身并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国有控股企业的各方都应该重视,进一步完善企业三会的运作,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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