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公司律师解答:内资公司的办事处是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2:56:19 当前栏目:公司设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问:我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的内资公司,工商注册在昌平区,在海淀区设有一办事处,请问办事处需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吗?
答:现就内资企业的办事处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作如下法律分析: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第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
(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
(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二、法律分析
纯粹开展联络工作,不从事经营的公司办事处,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该办事处绝对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什么是经营活动?什么是非经营活动?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较明确的说法,一般可以参照交水发[1999]第534号的有关规定来理解什么是经营活动的含义。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在非工商局登记的注册地址办公,从事了经营活动,应办理迁址手续,或将实际办公地址注册为分公司;如果贵公司未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则可以不办理迁址或将实际住所登记为分公司的手续。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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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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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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