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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2:56:19    当前栏目:公司设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股东出资具有重要意义。股东出资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资产是其信赖的依据,而公司资产主要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在我们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股东出资有瑕疵的问题。股东瑕疵出资有什么表现形式呢?又该如何救济呢?

股东的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或为设立公司而出资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律的间接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1.未足额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或只缴纳规定出资数额的一部分2.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3.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那么,对于部分股东的瑕疵出资,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条提供了股东之间的救济方式。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做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信赖的是一个公司,而不是某一个股东,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起股东之间应当有相互监督出资的义务,而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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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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