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1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概念
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①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不履行义务,而不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义务。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那么在履行期到来前,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③预期违约在补救方式上也不同于实际违约。在明示毁约中,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履行期到来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那么预期违约就已转化为实际违约,此时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补救方式。
(2)种类及构成要件
①明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要件:
第一,毁约方必须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性质上是一种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通知。表示的内容既可以是直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通知其不打算履行,也可以是以其他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无效,以此为借口不履行。
第二,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拒绝履行义务的表示。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就构成实际违约。而且,毁约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括将要毁约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是表示履行的困难和不愿意履行。
第三,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毁约方拒绝履行应当对对方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导致其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仅仅是拒绝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就不能构成预期违约。
第四,明示毁约必须无正当理由。如果提出毁约有正当理由,就不能构成明示毁约。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具有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熟;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具有无效因素等。
②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作出如此预见,是因为另一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第二,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不会或不能履约,毕竟只是一种主观臆断,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方必须借助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第三,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后,必须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担保的要求,并且只有在另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提供担保后,才能构成默示毁约。
(3)违约责任
既然预期违约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那么实施这种行为的债务人就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这种违约责任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没有不同,只是请求权发生时间提前了,即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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