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这项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法》第61条后段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其中,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是指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是指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而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法定补充原则又叫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法定补充原则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商业惯例和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确认。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此即法定补充原则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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