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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注意: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完全是由一方提出的,而对方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它的使用限制了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因此,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特别规定:一方面,在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提出要求,在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还在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因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既可以作出有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又可以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不能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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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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