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根据作用的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备条款或必要条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向来没有定论。从《民法通则》大范围的必备条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围的主要条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们的主要条款是不一致的。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一是看合同的类型,二是看当事人的意愿。一般来说,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标的,欠缺合同的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对于其他条款如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再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当事人要求这些条款必须确定的,如果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同的普通条款,又叫一般条款,是指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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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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