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1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约定违约金一样,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但同违约金一样,定金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适用定金条款后,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数额超过定金数额,当事人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定金是违约定金,而不是解约定金,因此当事人不能以适用定金条款为由拒绝实际履行,但如果约定的是解约定金,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抛弃定金或双倍偿还定金而解除合同,不再承担实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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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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