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9]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2、《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规定: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4、《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6、《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减免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1)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索取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