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方式中选择并实现合法筹划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2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打折销售。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
[140÷(1+17%)×17%-120]/(1+17%)=2.9(元)
200÷(1十17%)×17%-120×(1+17%)=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60÷(1+17%)×17%-40(1+17%)×17%=2.9(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11.62+2.9=14.52(元)
返还现金。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1.62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
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
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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