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改变货物出口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3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作为外贸企业,采购的货物是自己出口还是委托他人出口抑或是再调拨销售给他人由他人出口,需作如下进一步分析: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时,外贸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前者仍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己结汇且谁办理结汇都不影响退税。当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时,外贸出口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以调拨的方式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由另一外贸企业出口和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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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生产企业,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或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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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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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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