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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3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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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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