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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核定交纳所得税的地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2)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3)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1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4)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1)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2)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4)上述公式(1)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
  上述公式(3)中所指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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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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