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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具有相对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问:甲货运公司将其一个业务转给我公司,但货物交付的第二天,收货人称货物受损,接收人张某要求我公司赔偿,我公司有赔偿义务吗? 

    答:合同具有相对性,甲公司与蔡先生的公司具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在签约时未向蔡先生公司出示与张某的货运代理合同,张某与蔡先生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无权直接向蔡先生的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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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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