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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相关问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人应该在下列条件成就后行使报酬请求权:(1)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至于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履行或者是否被解除,在所不问。(2)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3)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合同。(4)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与居间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委托人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为居间人行为的结果。不过,法律关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行使条件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居间人应依约定行使权利。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有限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该限制。此时居间报酬应当采取法定限额内的约定制。
    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问题,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居间人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从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当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但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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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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