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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从新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 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新锐公司负责向被告交付设备,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货款,即使购销合同是以原告作为购货方与xx公司签订的,原告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xx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被告承担并履行,原告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新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而不得牵涉原告;在租赁期满、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格10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被告;租赁期限4年,租金总额为694 043.52元(共48期),被告预付租金260 000元以冲抵后期租金,被告需支付租赁手续费45 205.33元,本息均等1个月支付一次,第1期至第30期各为14 459.24元,第31期租金为266.32元,被告迟延支付租金时,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迟延利息,对于被告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规定的条款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租金、损失金额、留购价格。同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新锐公司负责将设备交付给最终用户,交付地点为天津市,合同总金额为650 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2月22日向xx公司支付了货款650 000元,xx公司于2006年4月向被告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一套,被告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并支付给xx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共计305 205.33元,xx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原告。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期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起诉。

  律师回答: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供货方xx公司支付了设备款,被告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预付租金后,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拖欠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格及利息,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提供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因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也约定,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xx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故原告没有义务提供设备的相关进口文件,被告应当要求供货商xx公司提供,原告应当协助,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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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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