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的实践运用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存在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两种形式,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由于其性质的双面性,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了定金的约定方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该条规定了定金的数额限制,定金数额并非可以随意设定,应根据主合同标的额确定。这是由于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是补偿作用,不能让当事人从违约中获利。
此外,设立定金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按不当得利返还或按非法所得追缴(如毒品买卖)。
2、必须写明是定金,否则按预付款,定金约定不能超20%,超过部分按预付款;
3、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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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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