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5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有明显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具有的内容。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要约一经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而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还必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单方消灭要约,否则就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约人在接到受要约人的合格承诺时,合同成立,要约人应承担合同义务,违反义务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此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例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作出“任何人不得就提议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他所作的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的。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 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甲对乙声称“ 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为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但是应当指出,仅仅是以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 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再 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那么根 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常常关涉到合同是否成立,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此种区分在实践中意义是很大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虽然理论上对它们可作出清楚的划分,但在实践中却往往难以区别,因为要约的内容应如何明确,往往依据合同的内容确定,但合同的内容却没有固定的条款。所以在实践中,有一些要约邀请与要约非常相似,对这些特殊的要约邀请,法律上往往加以特别规定。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可见要约与要约邀请在类型上也是不可能有固定区分的。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 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 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对拍卖公告 ,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 是未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 其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而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 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广告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及分类广告(找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事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而狭义的广告 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2条采纳了狭义的广告概念,即“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悬赏广告一般不属于商业性广告,因此不属于狭义广告的范围。那么商业广告的性质是什么呢?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而一般并没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发出广告的人通常只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购买该商品或要求提供该服务的要约,所以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如“金鸡鞋油,愿为足下增光”。在生活中,常常是从广告上得知有一种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等赶到时却被告知商品已被抢购一空。如果广告构成要约,那么所有这些失望的顾客都可以要求商店兑现诺言,否则就要诉诸法庭。看广告的人不一定能做成广告中所说的买卖,因为广告通常不说明所供给货物的数量,对接受者的身份或数量也没有限制,即缺乏起码的确定性,属于要约邀请。
但为了促进商品交易迅速进行,法律也不会排除广告人利用广告进行要约的可能性。如果广告中既含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确定内容,即措词具体明确,明确了供货者与可接受者的数量,没有留下讨价还价的余地,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及愿意受约束的意思,那么就是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就成立。如“保证现货供应”、“学期三个月,包教包会,本期学不会者,下期免费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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