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5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要约撤回权的行使时间是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分割点,在要约生效之前,或在要约生效之时,要约可以撤回,而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的撤回权就消灭了。任何要约都可以撤回,因为受要约人还未对要约产生信赖,所以撤回要约不会给受要约人带来损害。如甲在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接着在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如果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撤销要约的通知才到达受要约人,由于受要约人已经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合同即将成立,并可以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此时如果再允许撤销要约,就不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应在发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
但无论如何,要约的撤销是为要约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的理论所不支持的,所以有必要对撤销进行限制,以维持要约的效力,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对要约的撤销进行了限制,规定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这里的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期间,也是要约的有效期间,它是要约信用的体现,一经确定就不能变更,这与要约本身应具有法律效力是密不可分的;这里的其他形式可以是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或在特定时间内不可撤销,或是以其他文字表明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首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即要约本身并不是不可撤销的,但从要约表面上来看,受要约人又能够认为它是不可撤销的;其次,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这里只要已经着手准备,而不管准备是否完全,都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当然是否已经做准备,应由受要约人举证证明。如“保证现货供应”、“随到随买”都是不得撤销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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