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转让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8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概念
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它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这里专门讨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2、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大多基于合同,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叫做债权让与。
3、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2)被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4、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就移转给受让人,不存在有体物买卖那样的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第二,从权利随之移转;第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5、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例外情况:(1)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2)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3)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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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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