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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8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概念
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也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一部移转。
2、类型
(1)合同承受。又叫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可准用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合同义务移转的部分则可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从权利或从债务的一并移转,抗辩权的随之移转等,也同样适用于合同的概括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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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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