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15:55 当前栏目:居间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者没有订约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为其从事居间活动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jijianhetong/5539.html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会得知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如委托人的资信情况,供货及销售情况,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居间人无论是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或者是在居间行为结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更不允许将这些情况泄露给当事人的竞争对手,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义务
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名称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间人就负有相应的隐名义务。否则,居间人应向作出该指示的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此项义务,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委托人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姓名、名称已经公开,居间人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即告消失。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jijianhetong/5539.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