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4:46 当前栏目:租赁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因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出租人应当在该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垫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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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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