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4:46 当前栏目:租赁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享有处分权,因此,承租人不能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zulinhetong/5609.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