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兰州“牛肉面大王”因转让经营权引发的企业出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0:04:17    当前栏目:公司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兰州人对于“牛肉面大王”一定不会陌生。9月25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我市首例因“牛肉面大王”转让经营权而引发的企业出售纠纷案以法院判令被告败诉而终结。

  转让经营藏猫腻

  被告原告代某在诉状中称,2006年8月9日,其与被告姚某签订了《牛肉面大王转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姚某将其拥有的位于七里河区某处的牛肉面大王经营权,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代某,并保证其转让的经营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合同签订后,代某向姚某支付了11万元转让费,开始经营牛肉面大王。然而,今年6月,代某发现姚某转让给他的牛肉面大王经营权,属于合伙所有,而姚某转让前并没有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另外,代某得知姚某的经营权是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窦某与兰州某牛肉面大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特许加盟合同》取得,该合同约定加盟方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姚某向他转让时,并没有如实告诉他以上这些事实。为此,代某将姚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返还其转让费1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

  隐瞒真相承担过错被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被告姚某以店铺装修及流动资金出资,与窦某以特许加盟使用权及房屋使用协议作为投资,合伙经营涉案的“牛肉面大王”。而窦某在2005年11月24日,向兰州某牛肉面大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特许加盟费两万元后,与该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并约定由该公司授权窦某使用“牛肉面大王”店名,但窦某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同时,窦某在与经营“牛肉面大王”商铺的承租人签订商铺联营协议时,也在协议中约定不得将该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经营。

  据此,法院认为:此案中,根据合伙人窦某与兰州某牛肉面大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的约定,经营者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另外,根据窦某与商铺承租人签订的《商铺联营协议书》,其中也约定经营者不得将该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经营。而被告姚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下,擅自将涉案的商铺及“牛肉面大王”店铺及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代某,并从中收取了转让费。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被告的行为至今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或追认,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答辩理由,由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故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此案中,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转让合同元首,对此所造成的此案之诉争,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转让费11万元;而原告则返还应该归还给被告的物品;因此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sal/3008.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