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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重组时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5:16    当前栏目:公司并购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公司改制重组时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1、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办社会”以及为自身经营服务所形成和占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的规定:“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   对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采取下列处理模式:(1)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对于保留在控股公司且对股份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将由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后勤服务保障协议,前者对后者按社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妥善处理好以下问题:如何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稳定住那些未进入股份公司的职工的情绪,减少和消除社会震荡,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能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资产的营运质量。  2、经营性资产的重组问题  经营性资产并非一定全部进入股份公司,所以,经营性资产的重组问题主要发生在上文所述的模式3和模式4之中。在下列情况下,需考虑剥离经营性资产:(1)长期未产生效益或营运效益低下的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2)基于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考虑来剥离的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企业发行上市往往是整个集团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由于控股公司要力避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关的经营性资产往往应留在控股公司。实践表明,是否剥离某一部分经营性资产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全面、综合地分析各种因素。一般来讲,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和独立的营运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199810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文)中对“资产完整”的有关要求,前已述及。可见,上市主体必须要保持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那种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部门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只负责生产的做法将不可取。  (2)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效率和筹资效果,即比较分析各块经营性资产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及其对筹资效益所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含金量”高的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强,运作效率高,有利于改善筹资效益,拓展资本运作的空间,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质量。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3、资产重组中的土地资产处置  公司上市前的土地资产处置在企业重组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按此规定,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有三种处置方法:(1)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优点是,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便于公司灵活地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限。(2)国家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其优点是,土地租金相对低廉,股份公司无须支付太多的现金流量;相对较小的资产规模有利于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为今后的资本扩张腾出空间。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应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着重考虑土地的租用年限、缴纳租金的合理依据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3)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其优点是可以增加净资产量,调整负债比例。  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以何种方式为好,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考虑:(1)企业的净资产值。即拟上市企业的净资产值是否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最低标准,如尚有不足,就要优先考虑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来增加净资产。(2)企业的盈利状况。土地资产折价入股会使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大,净资产增加,相对稀释其每股收益。当企业盈利能力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公司上市筹资计划时,就要优先考虑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企业的资金状况。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时数额甚大,因此,当企业资金紧张造成支付压力很大时,就只能考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对企业发行上市和长短期利益均有着相应不同的影响,必须深入分析,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权衡利弊,以选择合理、可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4、关于商标、工业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的处置  主要由拟成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重组时应划入股份公司;双方必须共同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保留在控股股东单位,由股份公司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或进入股份公司,由控股股东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对“商誉”等不易辨认的资产,可以经过评估后折价入股。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来确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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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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