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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6-23 22:11:15    当前栏目:公司并购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实际控制人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所提出的概念。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我国《公司法》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仅仅指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提及实际控制人。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事实上,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控制权的真正所有者,其滥用权力或者怠于行使权利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不小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南京许光律师(南京大学、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双硕士,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
认为,因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所处地位特殊,因而必须对其给予义务上的规制措施,同时由于实际控制人形成的方式多种多样,因而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义务规制应当集中于忠实义务。
 
  法律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注意义务是为了克服义务主体的懒惰和无责任心,则忠实义务主要了克服义务主体的贪婪和自私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义务主体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之上,二是义务主体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忠实义务做出了详尽的列举,笔者认为,这些列举不但应当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当适用于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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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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