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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 并购时代反垄断立法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5:17    当前栏目:公司并购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使这部酝酿时间长达十数年的法律终于走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  
      反垄断法历来被视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由于企业并购容 
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对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特别是横向合并行为加以规制,避免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和形成垄断,从而破坏经济民主,妨碍有效竞争。  
      从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思潮和实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反垄断立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结构主义”转向了“行为主义”。结构主义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结构,重点是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即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而行为主义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行为,重点是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美国率先对垄断的控制方式逐渐从严格的结构主义模式转向温和的行为主义模式。欧洲各国的反垄断法目前都普遍采用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从而形成了一些巨型的跨国公司和超巨型的并购行为。  
      国际投行巨头都将2006年称为“中国的并购之年”,《公司法》、《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央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法(草案)》进入了立法的快车道,这一切的一切都预示着一场大规模的并购狂潮将在中国上演。  
     就我国的企业并购的情势来看,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的情况,因此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实现大公司的战略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战略不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发生矛盾。根据欧共体、德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控制企业合并的经验,反垄断法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它与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扩大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没有冲突。因此,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借鉴国际在规制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并购控制上采用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有机结合,并以行为主义垄断控制为主的模式。将有关并购交易的申报标准提高,由此前的50亿元翻倍升至100亿元。并拟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这是顺应国际潮流的明智之举。下一步,要加快审议并出台《反垄断法》,制定中国的《企业并购指南》,成立反垄断的专门机构,保障一个自由的、有效、民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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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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