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的规则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5:17    当前栏目:公司并购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收购的价格。拟收购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应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第一种是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第二种是在收购要约出发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3.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书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sbg/2600.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