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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补救措施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1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可以合理选择法律推定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
1、修理。必须在有修理的可能并且债权人需要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2、更换。必须在没有修理的可能,或修理费用过高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多适用于买卖合同。

3、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中,由债务人重新做工作成果。

4、退货。退货就意味着解除合同,只有在卖方提供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才可选择退货。

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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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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