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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概念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1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概念及特征
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此外,在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21条也有相关规定。违约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具有补偿性。违约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注意: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1)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方式,而损害赔偿不能使合同目的实现,只是为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2)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3)与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实际上是对瑕疵给付的补正,修理、重作、更换后,守约方仍有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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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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