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税务筹划之律师安全点评——如何订立涉税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1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2000年5月3,山东省青岛市某机械制造公司A,与江苏省扬州市某设备租赁公司B签订一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某种型号的混凝土搅拌机5台,总价值3000万元。双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A公司于当日向B公司发货,并到当地某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按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A公司当天缴纳增值税款510万元。

  65B公司收到A公司的搅拌机(因运输不太方便)。在对设备进行检查后,B公司称该批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付款并将设备返回。

  在诉讼中,由于该批设备确实与合同上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

  又由于B公司在此期间已和武汉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而不打算与A公司继续进行交易。

  其结果是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没有最终成立,但却垫交了510万税款。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本案例中,A公司由于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和B公司进行交易,因而在没有取得货款之前便垫付了510万元的税款。如果生意做成倒还说得过去,问题是最终货物因与合同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以失败告终。当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种抵扣和以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这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零收益投资。这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会很大,尤其是对那些本身资金就比较缺乏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确立,短期内便无法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比较灵活的,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交易比较方便的有利方式,而且也能避免垫付税款。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税法中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比较方便的而且能避免垫付税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及结算。

  点评

    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着重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引起法律纠纷,但双方却经常忽略合同与税收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引起重视。

  涉税合同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地方:

  (1)采购环节。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票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而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这样也就无法抵扣,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税款。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额开具票据,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2)销售环节。前面已经说明,交易双方采取不同交易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选择合理的方式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很大便利。

  (3)并购环节。在并购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就是债权、债务由谁负责,而往往忽略了税款缴纳及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归属问题。由于税款既不属于债权,也不能说是债务,因而国家便会认定收购方为责任方。

  当然这三个方面只是涉税合同中的一部分,纳税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因而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就目前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合同有:

  购销合同、收购合同、重组合同、投资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抉择。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cs/3473.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